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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姐姐身份证结婚,离婚时麻烦了

2015-08-13 14:22:15编辑:小编点击数:

   

近日,宿迁市泗阳县的陶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离谱的事。2006年,陶伟跟女友杜娟准备结婚,但由于杜娟当时未满20周岁,便悄悄地偷了姐姐杜红的身份证,跟陶伟领了结婚证。

就这样,杜红稀里糊涂地和自己的妹夫成了“一对”。“现在我们要离婚,却不知道这婚该跟谁离了。”陶伟称,法院不仅驳回了他的起诉,还告知他和杜红二人均涉嫌重婚。

现代快报记者 孙旭晖

杜娟现在也十分后悔,自己年轻时一时冲动,没想太多,结果惹出了一笔糊涂账。

2006年,杜娟在打工时认识了陶伟,二人感情日渐火热,并商议着要结婚。这时,杜娟想到,自己离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还差几个月,要想和陶伟结婚,还必须再等几个月。

但当时杜娟却不愿再等了,便想了一个主意。姐姐杜红满了20周岁,而且未婚。于是,杜娟便偷偷地将姐姐杜红的身份证拿了出来,用姐姐的身份证在陶伟老家安徽领了结婚证。

这下子,陶伟结婚证上,妻子一栏填写的均是杜红的身份信息,只有照片是妹妹杜娟的,两口子虽然对此都心知肚明,却认为只是“小事”,都没放在心上,逐渐淡忘了此事。

后来,杜红也结婚了。9年来,两家人各自有了孩子,但陶伟和杜娟二人的感情却越来越淡,并于近日决定离婚。这时,二人才想起当年的糊涂账来,陶伟犯难了:“这婚怎么离?和谁离?”

在法律上,陶伟和杜红是合法夫妻,一起生活了9年的妻子杜娟是自己的小姨子。无奈之下,陶伟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和“妻子”杜红离婚。

接到法院传票时,杜红也蒙了。“陶伟是我妹夫,他跟我离哪门子的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杜红对妹妹当年偷拿自己身份证结婚的事情并不清楚,而且在不久后自己也顺利地结了婚,组成了家庭,还以为法院找错人了。

太荒唐!

着急结婚,竟冒用姐姐身份领证

麻烦了!

不仅离不了婚,还涉嫌重婚

“经法院调查,由于陶伟二人的结婚证是在安徽领的,而姐姐杜红则是在宿迁市泗阳县领的证,当时的户籍录入并不像现在这样信息化,所以两地的信息联网工作不够完善,问题才一直没有暴露。”主审该案的泗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邢军介绍,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驳回了陶伟的上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重婚和未到法定婚龄等行为会导致婚姻无效。那么,陶伟和杜红的这段“婚姻”,不是应该宣布无效吗?为何又被驳回呢?

“从现在看,陶伟和杜红都涉嫌重婚,而且杜娟在和陶伟‘结婚’时也的确未达法定婚龄。”邢军解释,但《婚姻法》的这条规定中所指的“重婚”和“未到法定婚龄”指的分别均是领取结婚证时的情况,但在当时,陶伟和杜红均为未婚状态。此外,杜娟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和陶伟“结婚”的杜红却满了20周岁,因此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于陶伟和杜红已经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已是合法夫妻关系。但生活中,陶伟又和“小姨子”杜娟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杜红也与他人又登记结婚。

因此,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陶伟和杜红两人均涉嫌重婚,并对此事另案处理,建议他们应当依法尽快解决名义上的婚姻问题。

怎么办?

法院建议向民政部门申请仲裁

“出现这么一笔糊涂账,杜娟和陶伟二人的一时冲动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民政部门在工作中也有疏漏。”江苏省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松介绍,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仅是瑕疵一种。陶伟等人的情况,首先要解决的还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此时则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属于行政权限的范围,应通过行政的途径予以解决。张雪松建议,陶伟等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解决不了,或是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再请法院裁决。

对此,主审该案的泗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邢军也表示:“由于结婚登记出现瑕疵,所以该案中的离婚申请中存在行政问题,法院应避免通过民事渠道解决行政问题,所以陶伟等人的问题想要解决,应申请民政部门撤销陶伟与杜红的‘婚姻’关系,届时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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