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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被”辞职:员工请假结婚 老板算其旷工

2015-04-30 10:29:29编辑:小编小云点击数:

   

4月28日,小王来到公司上班,被以“4月21日至25日未按公司规定出勤,连续旷工5天,情节特别严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书面通知。小王拒签后,公司做了邮寄送达。


而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旷工,于是向仲裁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4月8日,我向人事请过婚假,得到‘请假就离职’的答复;4月11日又通过QQ向老总请假遭拒;无奈之下,4月18日晚发了邮件。”小王说。


“4月8日、11日的请假,被告并不清楚。收到18日的邮件后,被告未告知原告不准假的意见;21日的决定,考虑到原告正在举行婚礼,为不影响其情绪,也未联系告知。”医药公司表示,“原告担任药品注册专员,这个岗位上只有她一个人。”


据查明,医药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载明,如员工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作息管理制度、补充条款”又规定,对于病假、婚假等特殊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婚假应提前1个月向部门领导与总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等。


对于双方争议,承办法官程小勇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5天未出勤上班是否属旷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4月8日、11日,原告分别提出过婚假申请,4月18日晚再次发送电子邮件。而在收到邮件至28日原告再次上班前,被告并未告知不同意婚假申请,也未通知原告需回单位上班,且该期间原告确在举办婚礼。在被告未明确拒绝婚假申请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旷工,既于理不合,也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恢复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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