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结婚攻略 > 结婚新闻>无证“结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无证“结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15-04-27 10:27:32编辑:小编小云点击数:

   

  无证“结婚”后分手按时间区别对待


  主持人:未领证“结婚”后,双方要求分手的又如何处理呢?


  刘红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第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王潇楠:从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是婚姻取得法律保护的惟一途径。如果仅仅举行结婚仪式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也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居住的男女,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解决。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无法根据《婚姻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因此,那些未进行婚姻登记而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确实希望建立夫妻关系的朋友,应当依法领取结婚证,这样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