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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结婚3个月后离婚 女子被判归还戒指项链
2015-04-01 09:05:27编辑:小编点击数:
离婚后所立借条应予以履行
小倩辩称,“结婚戒指和项链本质上是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诉求,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他再要求分割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表示,借条中所称的戒指和项链仍在,但戒指的型号和品牌不记得,但项链上有SWALOVOSTI的英文字母。“当时写借条是因为气话,是希望两年后阿宽能够回心转意”。庭审时,小倩当庭表示。
“记得戒指是周生生的。”对于小倩辩称写借条是感情维系的一种方式,阿宽认为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打电话给她,她非但不接,还把我拉入黑名单,这哪是维系感情的方式?”阿宽表示。“签离婚协议的时候约定戒指、项链要还给我的,只是当时是口头约定,没有写下来。后来在我多次要求下,她才写借条的。”
本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小倩出具给阿宽借条的时间系在离婚事实发生之后,即借条是对特定财产的另行处分,两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借条的约定,小倩负有向阿宽返还相应财产的义务。并且诉请财产并未灭失,具有返还原物的法律基础,由此,阿宽诉请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及黄金项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阿宽返还结婚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http://www.26abc.com/html/2015-03-31/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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