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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表兄妹领证结婚24年后法院被判决无效
2014-12-11 17:12:26编辑:小编点击数:
1960年出生的闫某自小性格内向、家境贫寒,到了三十岁时,眼看同龄人都已结婚生子,他和家里都愈发着急。
“将妹妹的女儿嫁给自己儿子。”考虑到自家儿子的实际状况,闫某的父亲找到自己的妹妹,想让妹妹的女儿李某嫁给自己的儿子。
最初,闫某的妹妹并未同意,但经不住闫某的再三恳求,无奈之下,只得答应了这门亲事。1990年7月10日,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闫某与李某在当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闫某和李某生下女儿闫小某,但因近亲结婚的缘故,闫小某智力低下。后来,因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某于2008年5月20日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双方再无联系。
2014年6月5日,闫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庭审中,闫某出示了村委会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证明闫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系亲兄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某与李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依法判决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对此事件,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炜介绍,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婚姻无效的情形非常明确。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为了自己的幸福,在结婚前应认真了解婚姻法相关知识,避免因违反法律,婚姻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使自己的婚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赵尚梅)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31-84238799地址:济阳县城济北中学东100米路北。公益律师:韩炜 手机:1586676133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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