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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假结婚”摊上60万元真债务
2015-03-19 09:15:35编辑:小编点击数:
2013年10月,小玉与小东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小玉与林某登记结婚。去年5月,小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小玉和小东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小玉还未来得及享受购房的喜悦,就陷入“假结婚”带来的噩梦之中。原本约定购房后就离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多次以生病等为由向小玉索要钱财。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依旧没有露面。
就在小玉为离不了婚而一筹莫展之际,另一件让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雳的事情发生了—她新购置的房产和银行账号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原来,2014年5月,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称“其妻小玉到老家凑钱去了,很快就可以还上”,最终却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按期还款60万元但未履行,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还申请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幸,小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在组织听证后裁定,解除对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结婚前,我对林某的工作单位、生活经历、家庭父母等各方面情况完全不了解,到现在我也依然不清楚,我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告诉过他……”后来,小玉才知道,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
2014年9月,小玉决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一纸诉状交至崇明法院,认为自己是为了购房才跟林某结婚,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经法院传唤,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
问:小玉起诉离婚为何获得法院支持?
答: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玉和林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无任何往来,亦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小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可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作假有风险,婚姻需谨慎。“假结婚”仅是就结婚动机而言,从法律上看就是“真结婚”,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的一切义务,如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等。因此,“假结婚”存在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弄巧成拙,导致人财两空。
http://www.26abc.com/html/2015-03-18/8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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