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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加30天 湖北取消晚婚假

2016-01-14 14:29:26编辑:小编点击数: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和乡镇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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