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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的结婚登记制度的前生与今世

2014-12-03 14:37:34编辑:小编点击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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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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